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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風采

企業在勞務派遣過程中的合規及風控建議

發表時間:2022-03-25 15:25

很多公司爲了降低用工成本和規避法律風險,往往選擇使用勞務派遣作爲正式用工的補充。選擇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需要承擔相應的用工風險,因此,企業要重視勞務派遣的合規及風險防控。


一、企業使用勞務派遣的法律風險

(一) 勞務派遣無效風險


企業在勞務派遣無效的情形下,面臨直接承擔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因勞務派遣無效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企業還需與派遣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從導緻勞務派遣無效的原因角度分析,筆者認爲可能存在以下幾方面:


1. 勞務派遣單位不具備勞務派遣資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如下條件:(1) 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萬元;(2) 有與開展業務相适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3)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4)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若爲企業提供勞務的派遣單位無相應派遣資質,則存在被認定爲派遣無效的風險。


2. 逆向勞務派遣


企業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并安排其職工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用工單位未與其原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也未支付原職工經濟補償金,派遣公司再将職工派回到用工單位,仍在原工作崗位從事原工作任務。該種情形即爲逆向派遣,存在被認爲企業規避法律責任,侵害勞動者利益的可能,進而認定勞務派遣無效。


3. 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員工違反“三性”原則


勞務派遣用工是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明确,用工單位隻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若用工單位違反“三性”原則,則存在勞務派遣被認定爲無效的可能性。


4. 勞務派遣用工管理不規範


派遣公司在派遣員工的過程中可能因種種原因未向企業出具任何手續、未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其辦理社會保險等,或企業因自身疏忽,繼續留用了與派遣公司勞動合同到期的派遣員工。該情形均屬于企業對勞務派遣用工管理不規範,導緻勞務派遣無效,派遣員工與企業之間直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二) 承擔賠償責任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由于用工單位享有對勞務派遣員工進行指揮管理的權利,相應的要對勞務派遣員工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的侵權行爲承擔賠償責任。


(三) 承擔行政處罰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标準處以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準處以罰款;”比如違反三性崗位、用工比例等規定的,存在承擔行政處罰的風險。


二、企業勞務派遣用工的合規管理

(一) “三性”問題


臨時性工作崗位是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爲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産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内,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二) 社會保險的繳納問題


派遣單位是爲被派遣員工繳納各類社會保險的義務主體,用工單位對派遣公司爲派遣員工繳納社保義務具有監督和督促作用。


《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爲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企業勞務派遣的風控建議

(一) 謹慎選擇勞務派遣公司


爲避免勞務派遣單位無相應資質或管理不規範等問題,企業在選擇派遣公司時應注意審慎義務,對派遣公司以下方面進行主要了解和審查:


1. 勞務派遣公司合法資質;


2. 勞務派遣公司信譽及口碑等;


3. 勞務派遣公司是否曾被行政處罰;


4. 勞務派遣公司處理勞務糾紛的能力;


5. 勞務派遣公司是否是二次分包模式。


(二) 完善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是維護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可靠憑證,是合作成功的必要條件。因此協議條款必須全面、明确、清晰,對雙方權力、義務、責任等等應進行明确的規定。同時企業要關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與派遣單位做好溝通,由公司法律部門定期對相關協議進行審核,及時調整相關内容,規避法律風險,将可能出現的矛盾及時化解,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三) 監督勞務派遣公司行爲,規範勞務派遣用工


在派遣合同履行過程中,企業應當建立合同履行的監控機制。對外,企業應監督、督促派遣公司合規履約,如對派遣員工的工資支付情況、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等定期進行核查;對内,企業應督促公司内相關部門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執行部門應當将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異常情況及時向管理部門反饋,以便管理部門發現問題采取相應的措施,對不适應具體情況而需要變更的合同條款及時按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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